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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服务申报须知

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须知
  一、 互联网信息服务(以下简称ICP)分为两类:经营性和非经营性。经营性的是指利用网上广告、代制作网页、服务器空间出租、有偿提供信息、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ICP;非经营性ICP是指不以赢利为目的,且有独立域名或独立服务器的网站,如政府上网工程中的各级政府部门网站、新闻单位的电子版报刊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公益性、业务宣传类的网站等。
  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的规定,经营性ICP的经营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公司。 
  三、经营性ICP,在申办经营许可证时,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(一式两份): 
(一)填写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申请表》(Excel表格下载)。 
(二)公司名称预登记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(原件与复印件一并提交,审验结束后原件退回);
(三)公司近期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(原件与复印件一并提交,审验结束后原件退回); 
(四)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;  
(五)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聘用证明材料;  
(六)与互联网接入单位签订的协议或意向(原件与复印件一并提交,审验结束后原件退回);
(七)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措施;  
(八)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,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、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、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、信息安全保证书等;
(九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,服务项目属于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,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。 
 四、非经营性的ICP,在办理备案手续时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(一式两份):  
(一)填写《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表》(Excel表格下载);
(二)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; 
(三)与互联网接入单位签订的协议或意向;   
(四)信息安全保证书;  
(五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,服务项目属于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,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。
五、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,应提出专项申请,提交下列材料(一式两份): 
(一) 填写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申办(报备)表》(Excel表格下载); 
(二) 电子公告服务规则;
(三) 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,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、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、技术保障措施、信息安全保证书; 
(四)欲开设的栏目及主要内容,每个栏目负责人的情况介绍。  (五) 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聘用证明材料。 
 六、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已履行备案手续的ICP,应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。 
 七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我局将对取得许可证或已履行备案手续的ICP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,有关费用由ICP承担。 
 八、今后,ICP应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,到ISP处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。  
九、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,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,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。  
十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,要认真组织学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、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,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。 
十一、办理机构:济南、烟台、东营、潍坊、淄博、济宁、泰安、莱芜、聊城、菏泽、临沂、德州、枣庄、滨州十四城市到山东省互联网协会办理。 

地址:济南市经十一路40号二层205房间  联系电话:0531-2092801   邮政编码:250002  
青岛、威海、日照三城市到青岛市通信管理局办理。
地址:青岛市东海一路25号1号楼   联系电话:0532-3891998    邮政编码:266071